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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論辯分析:陳偉業批評慧卿裁裁決他使用了冒犯性語言,並將他趕出議事廳一事不合理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在財務委員會會議上被主席劉慧卿裁決使用了冒犯性語言,並將陳趕出議事廳,陳偉業在2009年4月6日《蘋果日報》(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90406&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2606883&coln_id=12606810) 發文批評慧卿裁裁決不合理。

陳偉業批評慧卿裁裁決有三大錯誤,我們只探討陳提出的第三個錯誤。以說明 Toulmin 的 Argument Layout 概念,以及這概念和分析方法的好處和不足之處。

陳認為劉「不合理地剝奪本人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

「劉慧卿第三個錯誤,便是禁止本人發表意見,此舉是剝奪議員基本的發言權及嚴重違反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在議會中,議員可以就主席的裁決及有關的問題表達意見,而本人當時是利用財務委員會授予本人五分鐘的發言時間表達意見,但劉慧卿卻在本人多次要求就其裁決發表意見時,劉慧卿卻只以「唔得呀」回應,其獨裁及濫權的表現可謂一覽無遺。」

Toulmin 認為,論辯的格局一般是這樣的:

陳的反駁以下列模式組織起來:

(未完...)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政策性辯題的立論和駁論

前年曾為語常會寫過一篇有關辯論的小文章。文章內容整理自「語常會全港初中辯論比賽」2006年2月27日初賽後的檢討會評語,以及2006年4月22半準決賽賽後評語。

整篇短文主要針對如何為政策性辯題構思立論和駁論,政策性辯題必涉「後果圖式」,因此,文章可以看成是討論「後果圖式」的短文。



辯論比賽首先是思維能力的較量。思維能力主要表現在:分析辯題、綜合資料、維護或攻擊辯題、評估己方和友方的強弱,以調整維護或攻擊的策略。

1. 辯題的類型辯題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事實辯題、價值辯題、政策辯題 (Freeley, 1996 [1990], pp. 58-60):

a) 事實 (factual) 辯題: 例如「兒童觀看暴力電視劇集,會變得暴力」、「胎兒是人」,這類辯題的爭議點在於辯題內容的真還是假,而真假的判斷一般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準則。這類辯題也常見於科學探索之中。

b) 價值 (value) 辯題 例如「校本評核比校內評核更能準確反映學生的能力」、「墮胎是不道德的」,這類辯題的爭議點在於辯題內容所表達的價值觀,而認同或者否定某種價值觀,則取決於所選擇的信念系統。例如比較校本評核與校內評核,正反雙方便要在「更重視評核的效度,還是更重視評核的信度」這二者之間,提出選擇的理由。

c) 政策 (policy) 辯題: 例如「學校應全面禁止垃圾食品」、「政府應禁止墮胎」,這類辯題的爭議點在於應否執行辯題提及的措施。由於凡事總有利有弊,因此,政策的辯論,很多時候涉及權衡利害、輕重,而且常有妥協的成分。

事實辯題是價值辯題的基礎,價值辯題又是政策辯題的基礎,例如,要支持「政府應禁止墮胎」,首先可能要說服別人「墮胎是不道德的」;要說服別人「墮胎是不道德的」,又可能須先行論證「胎兒是人」。事實辯題是所有辯題的基礎,換言之,辯論最終還須以事實(尤其是具體的數據)為根據。

政策辯題已包括了處理事實辯題和價值辯題的最基本要求。而純粹的事實辯題局限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實證證明上,純粹的價值辯題又限制在價值系統的比較和選擇中,二者對初中學生要求不免稍高。因此,初中學生的辯論比賽,還是以政策辯題最為常見。如何分析政策辯題,如何綜合各方觀點和事實,以維護和攻擊政策之應否施行,也便成為初中學生辯論比賽的關鍵了。

2. 政策辯題的分析、維護和反駁政策辯題,通常涉及一個解難的情境 (problem-solving situation),或者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means-end relation)。也就是說,世界或社會正面對某些難題,於是人們提出一個或一套方案,以解決該難題。政策辯題中的政策,就是解難的方案。因此,分析政策辯題,不但要了解該政策,還要能夠深入了解該政策所面對的難題,二者缺一不可。

以語常會初中辯論比賽半準決賽辯題「香港政府應立例禁止售賣魚翅」為例,辯題提出要求香港政府立例禁止售賣魚翅,但是為甚麼要有這個措施?根據我們的對這一題目的認識,當然知道背後涉及鯊魚瀕危的問題;如果錯誤揣摩辯題所針對的難題,辯論便無法開展。而辯論對知識的要求,也由此見到。

正反雙方在分析政策辯題的解難情境時,須考慮以下四道批判問題 (critical questions),並分別作出不同的維護或攻擊策略:

a) 辯題涉及的難題是否嚴峻得需要以辯題中的方案來解決?正方須強調問題的嚴重性;反方則宜淡化問題,或提出殺雞不必牛刀,解決有關問題根本不必動用辯題提及的解決方案。

b) 即使問題嚴重,辯題中的解決方案,是否能夠對症下藥,有效解決問題?正方當然要證明是能夠的;反方則須指出辯題方案如何未能切中問題的核心,只不過是隔山打牛。

c) 即使辯題提及的方案能夠解決有關問題,然而,凡事總是利弊互見的,俗諺所謂「針無兩頭利」,因此,辯題中的解決方案有沒有副作用?有哪些副作用?副作用是否嚴重?正方的考量是:沒有副作用;或者有其他辦法輕易解決副作用的問題;又或者,由於問題太過嚴峻(於以上 a 項中分析),因此即使方案有副作用,但是兩害當取其輕。反方當然得強調措施帶來的其他種種新問題更麻煩,更不易解決;其中最常被反方提及的副作用,是方案即使原則上有效,但可行性低,實施起來也困難重重。

d) 即使辯題中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沒甚麼副作用,還須考慮,有沒有其他方案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因而根本毋須實行辯題中的方案?最常見的,是提出以教育代替立法,以自律代替他律等。

辯題= 建議解決方案

a) 問題嚴峻嗎?

b) 建議方案有效嗎?

c) 有新問題出現嗎?

d) 有其他解決方案嗎?

以上四項,正方須全面維護,但首務是 a 項和 b 項,至於 c 項與 d 項,正方固然要事先準備,成竹在胸,但還要視乎反方提出哪些觀點,再圖維護之策。反方有時可同時兼顧四項,但也可只突出其中一二,端視具體的辯題,以及正方實際的強、弱點何在。

以2006年4月22日半準決賽「香港政府應立例禁止售賣魚翅」為例,正反雙方的主辯在開辯時都能有效針對批判問題分別進行維護或攻擊。

正方首先提出鯊魚整個物種的死亡率高於出生率(事實命題),因此捕鯊是一種「不可持續」的行為(價值命題),不宜提倡(政策命題)。根據聯合國報告,如果人們繼續捕獵鯊魚,鯊魚十年內極可能絕種(事實命題),而鯊魚是海洋生態中重要一環(價值命題),鯊魚瀕危對整個生態鏈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a. 強調問題的嚴峻情形);而香港是全球最大魚翅巿場,涉及鯊魚數量14萬條(事實命題),因此,停止香港魚翅買賣是最有效的保護鯊魚生態的措施(b. 論證措施的有效性);魚翅沒有味道,營養價值低,捨之毫不可惜(c. 預先反駁措施並無不良後果)。

反方呢,則指出其實並非所有品種的鯊魚都瀕危,其中不足一半受威脅,況且捕鯊的真正問題不在數量,而在於捕鯊的手法不當(a. 淡化問題的嚴重性,重新界定問題的關鍵);而且一旦香港不再買賣魚翅,魚翅巿場自然轉到東南亞,問題仍存(b. 措施不能有效解決問題);香港若沒有了魚翅巿場的國際地位,反而失去了正面影響和規管捕鯊業的籌碼,加上香港奉行自由貿易,鯊魚一日未如象牙般受國際法規管、保護,政府不能違反國際原則輕言禁止魚翅貿易(c. 措施帶來不可解決的新問題);另外,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各人可有各自選擇,況且2003年香港人吃魚翅的數量已減少一成(事實命題),可見可以通過宣傳、教育,達致減少魚翅需求的效果(d. 其他同樣有效的措施)。

正反雙方在界定問題(a 項)時分別提出了「整個鯊魚物種有危機」與「只有部份鯊魚品種受威脅」的立論基點,雙方都十分聰明,而一場物種與品種之爭由此展開。雙方都能對解難式政策辯題的批判問題十分敏感,維護與攻擊各自生花,一起為我們表演了一場相當精采的開辯。

3. 正反雙方維護和反駁正反雙方主辯開辯之後,便開始反駁的階段。雙方要:一、估量 (evaluate) 友方在四項批判問題上的強處、弱點何在,強處要避其鋒,弱點要窮追猛打;二、也要估量自己有何弱點,並盡快修補 (fix-up)。友方的強處就是己方的弱點,友方的弱點便是己方的強處,強弱的互動和消長是副辯發言階段的關鍵。

正方要估量反方在四項批判問題上採取的策略和強弱情況:反方在哪項批判問題上表現最強?正方便要在相關項目上加以補救;反方在哪項批判問題上表現最弱?正方便要盡力反駁。正方的反駁主要不出以下四類:反方認為問題不嚴重是錯誤理解情境、反方認為措施沒有效果是錯誤了解措施、反方過度誇大了措施的其他問題、反方提出的其他代替方案並非等效。換言之,正方是通過反駁以維護辯題。

反方的任務則較富彈性,頗有游擊的意味。反方要不斷強化己方在四項批判問題上的觀點,選擇自己最有力的項目一再重申,並反駁友方的反駁。只要反方在四項批判問題的其中一項立於不敗之地,正方的維護便有無法修補的漏洞。

當辯論逐漸展開,雙方提出的觀點愈多,便要注意先後提過的觀點有沒有互相矛盾。這種情況反方尤其容易出現,因為反方總是在四個批判問題上攻擊正方,但四個批判問題所處層次並不相同,各項的前提有異:

a) 項要講問題不嚴重,

b) 項的前提卻是即使問題真的嚴重,措施也無效,而

c) 項的前提則是即使措施有效,也有其他問題,到了

d) 項,前提卻是即使措施沒有其他問題,也有其他代替方案。如果不同副辯各自負責不同的批判問題,如何互相協調以免矛盾,便十分必要。正方在四項批判問題上則是一貫的:問題嚴重、措施有效、沒有太多嚴重的新問題,沒有同效的可代替方案,因此,只要夠謹慎,出現矛盾的機會一般較反方少。

辯論比賽中最常出現三種矛盾,下面再以「香港政府應立例禁止售賣魚翅」為例說明:

a) 明顯矛盾──例如一位副辯提出,魚翅是中國人重要的飲食文化,不能輕易放棄;另一位副辯則提出,要改變中國人吃食魚翅的飲食文化,要靠教育。究竟反方認為應否保留魚翅這種飲食文化?這裡便出現了矛盾。

b) 隱含矛盾──例如一位副辯提出,香港社會對禁賣魚翅未有共識,不能貿然禁止;另一位副辯則提出,香港人已逐年減少吃食魚翅的數量,因此靠教育改變文化是可行的。前者認為社會沒有共識,後者卻暗示了社會已漸有共識,這裡便又出現了矛盾。

c) 雙刃劍──有時,同一事實既可以作為正方的論據,又可以作為反方的論據,端看如何解釋。例如,「香港魚翅貿易佔全球最大宗」一事,正方既可以用來推論香港禁賣魚翅,護鯊效果立竿見影;反方也可以用來推論香港可以利用國際魚翅貿易地位左右捕鯊規管制度,以利護鯊。正反雙方便要爭奪這一事實的解釋權,正方要反駁友方的因果關係,反方則要證明有此因果的可能,以指出禁翅引申了其他問題。

4. 反方分析辯題的特殊策略──窄化辯題正方和反方任務不同,正方要全面維護辯題,而反方以攻擊為主,只要證明辯題有部份不合理,整個辯題便無法成立。因此,有時反方會利用窄化辯題的策略,只攻擊辯題中的其中一點,而不及其餘。

例如初賽辯題「全港中小學應以普通話教授中文科」,反方可能認為只要否定了「小學應以普通話教授中文科」,整道辯題便不能成立,因此,專打小學,而忽略中學。這種做法在策略上無可厚非,但是,不免有點危險,一旦正方有較充分理由支持小學應以普通話教授中文科,反方又沒有其他應變準備的話,反方便很難再辯下去。

因此,窄化辯題可以是辯論時的方向(例如重點主要放在小學),而不能完全依賴這策略(也得兼及中學)。

論辯分析(後果圖式):否決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

香港勞工顧問委員會(簡稱「勞顧會」)否決留宿家庭傭工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



文本如下:

勞顧會:外傭不納最低工資 外傭團體擬提司法覆核
(明報)3月31日 星期二 05:05

【明報專訊】勞顧會昨日討論最低工資條例的涵蓋範圍,會議最後以大比數通過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勞工處指出,26萬外傭若獲得納入最低工資,僱主聘請外傭,連同薪酬及交通食宿等要多付2000元,有可能導致四分之一外傭被裁。當局亦擔心,有關決定會引起連串法律訴訟,有外傭團體表示,日後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聘外傭成本或增2000元

勞顧會昨日主要討論是否將參加實習計劃的學生及留宿家庭傭工納入最低工資保障範圍內,當中以家庭傭工問題最受爭議。

反對意見指出,現時留宿家庭傭工已有「規定最低工資」,而且無法確定留宿家庭傭工的實際工作時數,甚至會有僱主為減低傭工的工作時間及所支付薪金,要求工人在日間沒有工作的時段離開僱主住所,這會造成更多爭拗;加上留宿家庭傭工的報酬包括了其他非現金權益,因此實際上享有較高比例的可動用收入。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現時法定外傭每月薪酬為3580元,但連同交通、住宿、膳食等開支,傭工每月薪酬成本約6000至7000元。政府估計,若外傭受最低工資條例保障,每月總成本將增至8000至9000元。

政府特別指出,2008年第四季,25至45歲在職女性的收入中位數為1萬元,若聘用外傭成本增加,在職婦女、尤其是正以「規定最低工資」3580元聘請外傭的僱主,會因成本效益問題不再請外傭,反而被迫留在家中。

若納保障範圍 恐逾6萬外傭被裁

當局預計,在26萬外傭中會有四分之一 、即約6.5萬名傭工因此被解僱,並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勞顧會勞方委員之一吳慧儀表示,由於外傭也是在港工作的工人,故該會傾向把外傭納入保障範圍。

雖然勞顧會昨大比數通過有關決定,當局仍擔心會有外傭組織提出司法覆核,情况如徵收外傭稅時一樣。另一勞方委員崔世昌則認為,政府日後草擬法例時,要小心解釋立法原意。

菲印泰外傭權益關注聯會行動負責人Susan不滿勞顧會的決定,她認為香港是一個富裕地方,聘請外傭的僱主有一定經濟能力,故政府和僱主團體是誇大有關情况,該會與多個團體將商議對策,不排除會提出司法覆核。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330/4/bfoq.html



分析如下:

論辯分析的步驟一般如下:

I) 定下論題和決定立場取向

包括了:誰?他同意甚麼?因此,這裡的立場和論題:

香港勞工顧問委員會(簡稱「勞顧會」)否決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

II) 選擇圖式,提出論據

提案人選擇了甚麼圖式來支持他的立場?圖式主要有4種:

1. 徵象圖式,包括舉例論證,語文教學所謂的「事例」和「史例」
2. 類比圖式
3. 因果圖式,包括後果圖式
4. 專家圖式,語文教學所謂的「語例」

勞顧會的論證運用了「後果圖式」(argument from consequence scheme),後果圖式有時又稱為「實用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是「因果圖式」(argument from cause and effect scheme) 的一種,它的關鍵在於:有好後果的便同意、支持,有壞後果的便反對。醫學界與衛生界經常運用這圖式,例如:

吸烟危害健康(壞後果為論據),所以,不要吸烟(論點)。

勞顧會的立論是:提出「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後,每月總成本增至8000至9000元,便可能出現壞後果,包括有可能導致四分之一外傭被裁,一些現時的在職婦女反而被迫留在家中,所以,不要把「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

III) 釋除疑點

不同圖式有不同的相關疑點:

1. 徵象圖式,如舉例論證,例子是否具代表性?否則便是以偏蓋全的孤例,等等。
2. 類比圖式,類比的事物是否相似而可以比較?等等。
3. 因果圖式,包括後果圖式,因果之間的關係的可能性如何,會否由果推因?等等。
4. 專家圖式,語文教學所謂的「語例」,那專家可靠嗎?等等。

更詳細地說,「後果圖式」至少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釋除可能的疑點 (critical question):

1. 有關決定的目的是否十分重要?
2. 有關決定是否真能達到目的?
3. 有關決定是否可行?
4. 有關決定是否合乎社會道德、規範?
5. 有關決定有沒有其他更壞的壞後果?
6. 有關決定有沒有其他好後果?
7. 有沒有其他方法達到相同的目的?
...

以上文為例,勞顧會不把「留宿家庭傭工不會納入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的壞後果之一,便是面對司法覆核。

不過,「後果圖式」的關鍵,在於能夠平衡各方的好壞後果,以達到利始終多於弊的情況,則決定便可以獲得支持。常說的「權衡輕重」或「兩害取其輕」,都是這種考慮的後設說明。

IV) 反駁

反駁主要有三種方式:

1. 否定對方所提出的論據;
2. 指出對方論證不充份,亦即所用圖式欠缺了某些重要條件,這也就是上節所述的疑點。這一方式有十分複雜的變化,是論辯理論的主要內容;
3. 自行立論,提出相反的立場。

語文教學上一般分別稱為:攻擊論據、攻擊論證、攻擊論點三者,大致是恰當的。

菲印泰外傭權益關注聯會的反駁,十分明顯,不是針對後果圖式的各種疑點,而是直接否定勞顧會提出的壞後果,他們提出「聘請外傭的僱主有一定經濟能力」,因此勞顧會所指出的壞後果根本不會出現,既然沒有壞後果,則勞顧會的最主要論據便不成立。因此,這是用了第一種反駁方式。

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論辯分析:「傅走音」唱現場走音,有甚麼問題?

星島日報有以下專欄,評論藝人傅穎唱歌走音:



文本如下:

談走音

(星島)3月30日 星期一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傅走音」唱現場走音,有甚麼問題?

  張學友 李克勤 林憶蓮 林子祥 等唱現場走音,就是問題;因為他們都是歌手,歌手唱歌走音,理應被批評。然而,有多少人認為「傅走音」是歌手?別誤會,我不是「踩」她,只是其所屬公司自將「九餅」切開後,有安排她朝着歌手路綫發展嗎?若沒有,作為一個「間唔中」出下唱片的藝人來說,唱現場走音,簡直是天經地義的事。葉玉卿、劉嘉玲 ,甚至吳君如 都出過唱片,若她們唱Live走音,你會責怪她嗎?

  傅小姐,若你真想成為一個歌手的話,請專心向這方面發展和努力,讓我們覺得你是一名有心發展歌唱事業的歌手,到時若再因走音而被外界評擊,你才傷心都未遲。

  這是我迪奇的個人意見。

(館長有Say)



論辯分析如下:

作者反駁以下觀點--傅穎唱歌走音(論據),所以,傅穎應受譴責(論點)。

以上立論的論證圖式,可以姑且稱為「責任圖式」,即人的表現應與身份相稱,或恰如其份。

文中作者的反駁方式,屬於指出「圖式錯用」,即這圖式只用於真正歌手,而傅穎不是歌手,因此,不能用這圖式譴責她。作者同時又用「類比圖式」,以葉玉卿、劉嘉玲 、吳君如為類比,論證自己的反駁。

當然,論辯的功能常是二重的,一方面反駁別人的世界觀或值觀,另一方面,又建立自己的世界觀和價值觀,上文建立了一個世界觀:傅穎不是歌手。

這世界觀的建立同時又有一種修辭效果,取笑傅穎,以及類似的藝人。這是一種利用為別人解窘的方式,令別人更窘的修辭。